中国约将认为军事问🂡🐓谍或被嫌逮系之日本臣民,即行释放。并约此次交仗之间,所有关涉日本🎥📈军队之中国臣民🄉🞼概予宽贷,并伤有司不得为逮系。
第十款本约批准互换日起应按兵息战。
第十一款本约奉大清帝国大皇🁷帝陛下及大日本帝国大皇帝陛下批准之后,定于光绪二十-年四月十四日,即明治二十八年五月初八日,在烟台互换。
为此两国全权大臣署名盖印,以昭信守。
大清帝国钦差头等全权大臣太子太傅文华殿大学士北💛洋通商大臣直隶总督一等肃毅伯爵李鸿章,大清帝国钦差全权大臣二品顶戴前出使大臣李经方
大日本帝🇪🜪国全权办理大臣内阁总理大臣从二品勋一等伯爵伊藤博文,大日本帝国全权办理大臣外务大臣从二位勋一等子爵陆奥宗光
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
明治二十八年四月十七日
订于下之关,缮写两分
另约
第一款遵和约第八款所订暂为驻守威海卫之日本国军队,应不越一旅团之多,所有暂行驻守需费,中国自本约批准互换之日起🝖,每一周年届满,贴交四分之一,库平银五十万两。
第二款在威海卫应将刘🖊🐻🅄公岛及威海卫口湾沿岸,照日本国里法五里以📧🝍内地方,约合中国四十里以内,为日本国军♄🅹队驻守之区。
在⛜🛒距上开划界,照日本国里法五里以内地方,无论其为何处,中国军队不宜(偪)近或驻扎,以杜生衅之端。
第三款日本国军队所驻地方治理之务,仍归中国官员管理。但遇有日本国军队司令官为军队卫🎥📈养、安宁、军纪及分布🕳、管理等事必须施行之处,一经出示颁行,则于中国官员亦当责守。
在日本国军队驻守之地,凡有犯🙓关涉军务之罪,均归日本国军务官审断办理。
此另约所定条款,与载入和约其效悉为相🙝🙂同。为此两国全权大臣署名盖🏧🜠🃥印,以昭信守。